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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專區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3-15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鐵人二字第0960008164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鐵人二字第0970004529號函修正第3點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鐵人二字第1000006266號函修正第3點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鐵人二字第1050025351號函修正第2、3及7點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鐵人二字第1110007629B號函修正第1、2、3及5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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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設置目的: | ||
為推動本局性別平等業務及性別友善交通政策,營造無性別岐視之環境,特設置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
二、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 ||
(一)性別平等業務及性別友善交通政策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三)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四)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五)規劃及推廣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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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小組成員: | ||
(一)置委員 7 人至 11 人,其中 1 人為召集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或主任秘書擔 任;男、女性委員各 1 人由臺灣鐵路工會推薦,其餘委員,由局長就本局一級單位員工、社會公正人士及性別平等專家學者聘任之;任一性別委員比例需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中至少含二名外聘專家、學者。 |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1. 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不具性別平等意識, 其情節重大,經機關(構)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2.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聘任之外聘民間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任後發現委員有該款情形,得予解聘。本局派任之委員如有前項情形,本局得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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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置執行秘書 1 人,由本局人事室主任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人事室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 ||
四、 小組會議: | ||
本小組原則上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另必要時得召開會前協商會議,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邀集相關委員開會協商。 | ||
五、 委員任期及酬勞: | ||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任之,外聘專家、學者得連任二次。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非本局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
六、 經費: | ||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
七、 其他: | ||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單位代表列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