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便當特約批發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1-01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附業營運處台鐵便當特約批發要點
一、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附業營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拓展台鐵便當業務,批發特約廠商銷售,特訂定本要點。
二、便當製供:
(一) 由本處所屬便當製供單位(下稱餐旅分處)供應溫熱型餐盒,並以供應午、晚餐為原則。
(二) 便當有效期限為製造後4小時內。
(三) 特約批發基本供應量每日以30份以上為原則。
(四) 便當經點交後,除可歸責於餐旅分處之事由外,一概不接受退貨。
三、廠商資格:
(一) 應有實體店面(應檢附所有權狀或店面租賃契約,以茲證明)。
(二) 應能開立統一發票。
(三) 店面應設有便當保溫設備。
四、廠商申請程序:
(一) 廠商填妥「特約批發台鐵便當申請書」(附件1)及「特約批發台鐵便當切結書」(附件2),並檢附本要點三之各項證明文件。以上文件如為影本則應加註「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公司大、小章以玆證明。
(二) 就近向各餐旅分處提出申請,餐旅分處同意後送本處審核。
(三) 本處將考量各餐旅分處情況或市場等其他因素進行審核。
(四) 經本處審核同意後,廠商應依本處提供之「特約批發台鐵便當契約書」(附件3)與各餐旅分處簽訂契約。
五、履約保證金:
(一) 一般廠商履約保證金為20日契約量總合計金額。
(二) 另為服務旅客,承租本局車站商業空間場地之廠商履約保證金為10日契約量總合計金額為原則。
六、宣傳廣告:
廠商如有製作本業務相關之海報等相關宣傳品須經本處同意始得使用。
七、交貨方式:
由廠商至各餐旅分處指定處所領取,依簽收單(附件4)交貨種類、份數點收後簽名,並以自行運送為原則。。
八、結帳方式:
(一) 廠商應於每月10日、20日及月底,依據簽收單據分別結算帳款1次,並於各結算日起5日內(遇國定例假日順延)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繳納至訂貨餐旅分處為原則。
(二) 廠商延遲繳款每日依繳款金額1%計算逾期違約金。
(三) 逾期10日未繳款(國定假日天數不計入)或半年內累計逾期遲繳3次以上,餐旅分處得終止契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九、損害賠償:
(一) 廠商銷售台鐵便當之場地環境、設備及過程,應保證符合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廠商應主動自行解決,並負一切之法律責任。
(二) 消費者因可歸責廠商之事由,食用廠商銷售之台鐵便當,致生損害情事者,概由廠商負損害賠償之責。如因而損及本處或其餐旅分處形象或致生本處或其餐旅分處之損害,本處及其餐旅分處得依法請求賠償。
(三) 違反前兩項規定情節重大者,餐旅分處得終止契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十、本要點經本處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