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申辦
台鐵便當特約批發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1-25
台鐵便當特約批發要點
一、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拓展台鐵便當業務,批發特約廠商銷售,特訂定本要點。
二、
便當製供:
(一)
由本所所屬各便當製供單位供應溫熱型餐盒,並以供應午、晚餐為原則。
(二)
便當有效期限為製造後4小時內。
(三)
特約批發基本供應量每日以30份以上為原則。
(四)
便當經點交後,除可歸責於本所製供單位之事由外,一概不接受退貨。
三、
廠商資格:
(一)
應有實體店面(應檢附所有權狀或店面租賃契約,以茲證明)。
(二)
應能開立統一發票。
四、
廠商申請程序:
(一)
廠商填妥「特約批發台鐵便當申請書」(附件1)及「特約批發台鐵便當切結書」(附件2),並檢附本要點三之各項證明文件。以上文件如為影本則應加註「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公司大、小章以玆證明。
(二)
就近向本所各製供單位提出申請,各製供單位同意後送本所審核。
(三)
本所將考量各便當製供單位情況或市場等其他因素進行審核。
(四)
經本所審核同意後,廠商應依本所提供之「特約批發台鐵便當契約書」(附件3)與本所製供單位簽訂契約。
五、
履約保證金:
(一)
一般廠商履約保證金為20日契約量總合計金額。
(二)
另為服務旅客用,承租本局車站商業空間場地之廠商履約保證金為10日契約量總合計金額。
六、
宣傳廣告:
廠商如有製作本業務相關之海報等相關宣傳品須經本所同意始得使用。
七、
交貨方式:
由廠商至本所各製供單位指定處所領取,依簽收單(附件4)交貨種類、份數點收後簽名,並自行運送。
八、
結帳方式:
(一)
廠商應於每月10日、20日及月底,依據簽收單據分別結算帳款1次,並於各結算日起5日內(遇國定例假日順延)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繳納至訂貨製供單位。
(二)
廠商延遲繳款每日依繳款金額1%計算逾期違約金。
(三)
逾期10日未繳款(國定假日天數不計入)或半年內累計逾期遲繳3次以上,本所得終止契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九、
損害賠償
(一)
廠商銷售台鐵便當之場地環境、設備及過程,應保證符合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廠商應主動自行解決,並負一切之法律責任。
(二)
消費者因可歸責廠商之事由,食用廠商銷售之台鐵便當,致生損害情事者,概由廠商負損害賠償之責。如因而損及本所形象或致生本所之損害,本所得依法請求賠償。
(三)
違反前兩項規定情節重大者,本所得終止契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十、
本要點經本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