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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 2024-10-22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Beacon微定位訊號發射器建置出租要點

一、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辦理經管之場域以出租方式建置Beacon微定位訊號發射器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Beacon微定位訊號發射器(以下簡稱Beacon),主要功能包含定位服務及旅客行經廠商Beacon設置地點時,藉廠商或其授權業者開發之App觸發廣告推播通知或其他應用。

三、出租範圍

本公司沿線各車站不影響業務使用之空間。

四、申租注意事項

(一)申請前請先詳閱本要點及租約,並電洽本公司主辦單位服務窗口確認申請標的之現況。

(二)申請資格

1.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學校。

2.依法登記之法人、企業社或行號。

(三)租賃期間含製作期14日,由承租人建置及測試,並需配合車站允許時段施工(必要時應於夜間施工),期間不計收租金。若非可歸責於承租人之原因不能於14日內完工,應書面向主辦單位窗口申請延長製作期,惟以延長1次(14天)為限。製作期滿或提前完成應通知本公司,並自即日起計收租金。租賃期間最長3年,最短以6個月為限。

(四)Beacon之電源供應以電池(鈕扣電池或AA電池等)為原則,本公司不另提供電源予以界接。

(五)申請人為規劃設置點位所需,得洽本公司主辦單位服務窗口索取標的平面圖,惟應予保密且不得將此圖面資料轉予非申請案內相關人士使用,倘因申請人未盡保密義務致本公司權益受損,申請人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六)本公司主辦單位服務窗口、電話

主辦單位服務窗口

轄管區域

電話

臺北營業分處

北區(基隆站至新竹站)

       (02)2389-8302

臺中營業分處

中區(崎頂站至南靖站)

(04)2222-3515

高雄營業分處

南區(臺南站至屏東站)

(07)235-1065

花蓮營業分處

東區(石城站至古莊站)

(03)856-2313

(七)為有效控管後續履約事宜,如申請案有跨轄管區域之情形,申請人應依主辦單位所轄區域分案申請。

(八)申請程序

1.填具附件之申請文件,並蓋用申請人(機構、公司)及其負責人印章。

2.申請文件應於起租日30個工作日前(不含例、休假日,以下均同) 送達本公司主辦單位服務窗口(以收件紀錄時間為準),惟緊急或特殊情形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倘申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申請人應於本公司指定期限內補正並送達主辦單位。

3.本公司主辦單位審查其申請文件無缺漏且資格符合者,應辦理現場會勘,申請人經通知後需依時與會,屆時由本公司相關單位確認設置之可行性,倘有更動設置點位之必要,申請人應於會後5個工作日內重送設置點位圖。

4.申請案件於接獲本公司書面通知審核通過後,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申請人應以電匯或支票方式繳交租金至主辦單位,並以金融機構票據或郵政匯票繳納履約保證金;另申請人應於起租日(含)前完成簽約公證,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5.契約公證應約定以下事項逕受強制執行:

(1) 契約屆滿時,租賃標的物之返還。

(2) 申請人對於租金、違約金及其他應繳費用之給付。

6.申請人逾前揭期限未完成規定程序者,本公司得不保留承租權利,原申請租賃期間本公司得另行受理申租。

7.如有2家以上申請單位同時申請於同一場所裝設Beacon硬體,本公司主辦單位得配合政府政策需要優先出租予政府機關,或協調裝設範圍,如協調不成立,主辦單位得以比價方式決定出租,申請人不得拒絕。

(九)申請文件

1.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學校應檢附機關(構)申請函件;法人、企業社或行號提出申請者應檢附設立(變更)登記表(或證明)或商業登記證及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或護照)影本。

2.Beacon建置申請表。(附件1)

3.Beacon建置企劃書(內容須含設備規格、設置點位圖)。

4.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聲明書(附件2)。

5.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附件3)。

 

五、租金

 

(一)單站月租金計價表(以下皆含稅)

車站種類

A+類

A類

B類

C類

級別

設置數量級距(顆)

單價(元)

單價(元)

單價(元)

單價(元)

1

1-50

140

80

60

40

2

51-150

98

56

42

28

3

151-250

69

39

29

20

4

251-350

48

27

20

14

5

351以上

34

19

14

10

說明:

1.租金計算方式採超額累退計收制,即設置數量級距對應之單價隨設置數量增加而遞減(累退),且設置數量每超過一個級距時,分別就其超額部分適用相應級距之單價計之。其計算公式如下:

月租金=各級別之設置數量×級距對應之單價。

2.各類車站月租金以設置50顆之租金為最低計收標準,不足額者以最低計收標準計之。

3.範例:臺北車站設置827顆Beacon。

月租金金額=50×140+(150-50)×98+(250-150)×69+(350-250)×48+(827-350)×34=44,718(元)

(二)車站分類一覽表

類別

站名

A+類

北區:松山、臺北、樹林、板橋、桃園、中壢、新竹

中區:臺中

南區:臺南、高雄

東區:花蓮

A類

北區:基隆、瑞芳、汐止、汐科、南港、萬華、鶯歌、內壢

中區:竹南、苗栗、后里、豐原、新烏日、彰化、員林、斗六、嘉義

南區:善化、永康、新左營、鳳山、屏東、潮州

東區:宜蘭、羅東、玉里、臺東

B類

北區:八堵、七堵、埔心、楊梅、新豐、竹北、六家

中區:苑裡、潭子、太原、大慶、大甲、沙鹿、田中、斗南、民雄

南區:新營、隆田、沙崙、大橋、大湖、岡山、橋頭、楠梓

東區:頭城、礁溪、冬山、蘇澳新、新城、鳳林、瑞穗、關山、鹿野、知本

C類

A+、A、B類以外

(三)履約保證金按3個月租金計算。

(四)政府機關或其承商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申請建置者,租金得以表訂費率6折計收;惟若乙方於租賃期間有商業推播等營利需求,應先徵得本公司書面同意,並即於營利日起排除折扣適用範圍;倘未經同意逕為營利行為,本公司將溯及起租日取消乙方折扣優惠,且乙方應補足期間享有之折扣費用,否則本公司得自履約保證金中抵扣,其不足額部分乙方仍應給付本公司。

六、本出租要點視需要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