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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 2022-12-25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Beacon微定位訊號發射器建置出租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鐵貨業字第1070012864號函公布實施
一、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經管之場域以出租方式建置Beacon微定位訊號發射器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Beacon微定位訊號發射器(以下簡稱Beacon),主要功能包含定位服務及旅客行經廠商Beacon設置地點時,藉廠商或其授權業者開發之App觸發廣告推播通知或其他應用。
三、
出租範圍:
本局沿線各車站不影響業務使用之空間
四、
申租注意事項
(一)
申請前請先詳閱本要點及租約,並電洽本局主辦單位服務窗口確認申請標的之現況。
(二)
申請資格:
-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 依法登記之法人。
(三)
租賃期間含製作期14日,由承租人建置及測試,並需配合車站允許時段施工(必要時應於夜間施工),期間不計收租金。若非可歸責於承租人之原因不能於14日內完工,應書面向主辦單位窗口申請延長製作期,惟以延長1次(14天)為限。製作期滿或提前完成應通知本局,並自即日起計收租金。租賃期間最長3年,最短以6個月為限。
(四)
Beacon之電源供應以電池(鈕扣電池或AA電池等)為原則,本局不另提供電源予以界接。
(五)
申請人為規劃設置點位所需,得洽本局主辦單位服務窗口索取標的平面圖,惟應予保密且不得將此圖面資料轉予非申請案內相關人士使用,倘因申請人未盡保密義務致本局權益受損,申請人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六)
本局主辦單位服務窗口、電話
主辦單位服務窗口 | 轄管區域 | 電話 |
---|---|---|
臺北貨運服務所 | 北區(基隆站至新竹站) | (02) 2381-5226 |
臺中貨運服務所 | 中區(崎頂站至南靖站) | (04) 2222-3501 |
高雄貨運服務所 | 南區(臺南站至屏東站) | (07) 235-1065 |
花蓮(臺南)貨運服務所 | 東區(石城站至古莊站) | (03) 856-2313 |
(七)
為有效控管後續履約事宜,如申請案有跨轄管區域之情形,申請人應依主辦單位所轄區域分案申請。
(八)
申請程序:
- 填具附件之申請文件,並蓋用申請人(機構、公司)及其負責人印章。
- 申請文件應於起租日30個工作日前(不含例、休假日,以下均同)送達本局主辦單位服務窗口(以收件紀錄時間為準),惟緊急或特殊情形經本局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倘申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申請人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補正並送達主辦單位。
- 本局主辦單位審查其申請文件無缺漏且資格符合者,應辦理現場會勘,申請人經通知後需依時與會,屆時由本局相關單位確認設置之可行性,倘有更動設置點位之必要,申請人應於會後5個工作日內重送設置點位圖。
- 申請案件於接獲本局書面通知審核通過後,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申請人應以電匯或支票方式繳交租金至主辦單位,並以金融機構票據或郵政匯票繳納履約保證金;另申請人應於起租日(含)前完成簽約公證,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契約公證應約定以下事項逕受強制執行:
- 契約屆滿時,租賃標的物之返還。
- 申請人對於租金、違約金及其他應繳費用之給付。
- 申請人逾前揭期限未完成規定程序者,本局得不保留承租權利,原申請租賃期間本局得另行受理申租。
- 如有2家以上申請單位同時申請於同一場所裝設Beacon硬體,本局主辦單位得配合政府政策需要優先出租予政府機關,或協調裝設範圍,如協調不成立,主辦單位得以比價方式決定出租,申請人不得拒絕。
(九)
申請文件:
-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檢附機關(構)申請函件;法人提出申請者應檢附設立(變更)登記表(或證明)或商業登記證及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或護照)影本。
- Beacon建置申請表。
- Beacon建置企劃書(內容須含設備規格、設置點位圖)。
五、
租金
(一)
單站月租金計價表(以下皆含稅)
車站種類 | A+類 | A類 | B類 | C類 | |
---|---|---|---|---|---|
級別 | 設置數量級距(顆) | 單價(元) | 單價(元) | 單價(元) | 單價(元) |
1 | 1-50 | 140 | 80 | 60 | 40 |
2 | 51-150 | 98 | 56 | 42 | 28 |
3 | 151-250 | 69 | 39 | 29 | 20 |
4 | 251-350 | 48 | 27 | 20 | 14 |
5 | 351以上 | 34 | 19 | 14 | 10 |
說明:
|
(二)
車站分類一覽表
類別 | 站名 |
---|---|
A+類 | 北區:松山、臺北、樹林、板橋、桃園、中壢、新竹 |
中區:臺中 | |
南區:臺南、高雄 | |
東區:花蓮 | |
A類 | 北區:基隆、汐止、汐科、南港、萬華、內壢 |
中區:竹南、苗栗、豐原、彰化、員林、嘉義 | |
南區:新左營、屏東 | |
東區:宜蘭、羅東、冬山、玉里、臺東 | |
B類 | 北區:八堵、七堵、鶯歌、埔心、楊梅、新豐、竹北 |
中區:后里、潭子、太原、大慶、新烏日、大甲、沙鹿、田中、斗六、斗南、民雄 | |
南區:新營、隆田、善化、永康、沙崙、大湖、岡山、橋頭、楠梓、鳳山、潮州 | |
東區:頭城、礁溪、蘇澳新、新城、北埔、吉安、壽豐、鳳林、光復、瑞穗、池上、關山、鹿野、知本 | |
C類 | A+、A、B類以外 |
(三)
履約保證金按3個月租金計算。
(四)
政府機關或其承商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申請建置者,租金得以表訂費率6折計收;惟若乙方於租賃期間有商業推播等營利需求,應先徵得本局書面同意,並即於營利日起排除折扣適用範圍;倘未經同意逕為營利行為,本局將溯及起租日取消乙方折扣優惠,且乙方應補足期間享有之折扣費用,否則本局得自履約保證金中抵扣,其不足額部分乙方仍應給付本局。
六、
本出租要點視需要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