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場地設備出租
最後更新時間: 2022-12-07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拍攝場地設備出借作業要點
99年2月3日鐵貨業字第0990003657號函發布
100年8月20日鐵貨業字第1000025893號函第1次修正
102年1月28日鐵貨業字第1020003575號函第2次修正
105年8月11日鐵貨業字第1050024716號函第3次修正
111年10月27日鐵產業字第1110039363號函第4次修正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外界需要及利用場地、設備(施)與人員,提供申請租借進行拍攝,並協助及規範拍攝行為,以維護本局業務正常運作及旅客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第一類:婚紗拍攝。
- 第二類:政府機關辦理政令宣導之拍攝。
- 第三類:電影、電視、廣告及其他不屬於前兩類之拍攝。
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依法登記之法人、政府機關。電影、電視、廣告及其他作為營利用途之拍攝,需由法人或機關、機構提出申請。
- 應於拍攝日之20工作天前(不含例、休假日,以下均同),備妥申請文件送達本局(以收件紀錄時間為憑),惟經本局同意之緊急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經本局同意之緊急或特殊情形,應於指定期限前繳交使用費、保險單、保證金、及其他相關文件。 - 申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申請人或申請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在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送達主辦單位補正,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所繳文件概不退還。
- 填具「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拍攝場地設備出借申請表」(附件1),並蓋用申請人或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 送達地點:於第五點(二)1.所規定時間內送達本局主辦單位。本局主辦單位服務窗口、電話、地址及匯款帳戶帳號 (附件2)。
- 申辦流程圖(附件3)。
- 申請文件下載及參考資訊網址為http://tip.railway.gov.tw/tra-tip-web/adr/rent-place-3
- 同一時段與場地,僅受理1劇組拍攝申請,以申請案件最先送達本所者(以收文章戳為憑)為優先。
- 自然人提出申請者需檢附身分證正反面(或護照)影本,並提供正本以資核對。
- 法人提出申請者應檢附設立(變更)登記表(或證明)或商業登記證及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或護照)影本。
-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檢附機關(構)申請函件。
- 領隊及領隊代理人姓名、年齡、電話及通訊地址。
- 劇組人員名冊 (含職務、姓名、年齡)。
- 屬第二類、第三類申請者,須隨同申請表檢附拍攝企劃書、劇本或腳本,於本局拍攝部分應在劇本或腳本中圈記標示。
- 其他必要之合成畫面設計稿。
- 申請人應以其名義為被保險人(保費由申請人負擔),為所請拍攝作業及整備期間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正本至遲於保險期間開始前之2工作天前送達本局,最低之保險金額如下: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6,000,000元。
申請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之保險契約(保險單)上應加註「本保險單之任何變更或終止,未經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貨運服務所同意不生效力。」本局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以本局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火災險,保費由申請人負擔,保單正本送達期限同前款之規定。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50,000,000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新臺幣2,500,000元。
保險期間最高賠償責任為新臺幣105,000,000元。
保險期間應包含陳設、佈置、拍攝、回復期間。 - 申請人應簽屬同意書(附件6)。
- 應支付之各項租借費用、申請人應負擔之衍生費用,由本局依各項費用計算基準(附件4)核算,申請人至遲應在拍攝日之5工作天前一次繳清(本局得視作業需要,要求提前或於指定日繳清),逾期繳納視同放棄拍攝申請。若實際拍攝時間超過本要點規定時間者,應補繳使用費差額。
- 保證金金額按租借費用同額計收,但不得低於5,000元,連同前項費用一次繳交。拍攝完成,場地恢復原狀,或本局容許狀態,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檢附繳款收據、及拍攝標的單位或人員之清場確認簽章(附件5)及憑與申請書相符之申請人或負責人簽章領取,無息發還本項保證金。
- 申請人應繳清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並經本局同意後,始得於租借場地進行整理、佈景或陳設道具等作業。其所有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整備期間亦應依本要點五.(四).6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拍攝場地於拍攝當日以現狀使用,如須搬移設施…等其他調整事項,應先經本局同意,所衍生之各項費用由申請人全額負擔。
- 未經本局同意,擅自使用本局設備、逾越拍攝申請範圍、時間等未經本局同意之情形經查獲者,應依本要點費率標準(附件4),給付本局實際使用期間違約金,否則依法究辦。
- 支票:限以財政部核准登記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郵局之即期保付支票或前述經核准機構所開立之即期支票。抬頭書寫「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貨運服務所」,向本局貨運服務總所□□貨運服務所繳納。
- 匯款:帳號為臺灣銀行□□分行,戶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貨運服務所,用途欄應註明申請人名稱、統一編號及申請標的。
申請人如不能按原訂申請時間拍攝時,應於原訂拍攝日之2工作天前﹙不含拍攝日當日﹚以書面通知本局改期或取消,否則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經本局同意取消申請、改期者,每次均收取作業費(即已繳納使用費10%),並於拍攝日1個工作天前﹙不含拍攝日當日﹚繳納。
原訂拍攝日如遇政府宣布不可抗力之事由,或本局因素致無法進行拍攝者,得予延期或取消,不受前項期限之限制;惟展延之拍攝日期仍須經本局同意。
以上經本局同意改期者,須於拍攝日1個工作天前﹙不含拍攝日當日﹚,將保險期間異動完成之保單正本送交本局。
- 未依第五點申請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者。
- 有信譽不良紀錄或受本局停止拍攝權利處分,處分期間未屆滿者。
- 腳本內容涉及不良示範(如:行走、坐、臥軌道、闖越平交道、放置爆裂物...等)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影響本局形象者。但因劇情時代背景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及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 利用鬼魅、裸露裝扮等特殊造型或從事暴力、爆破、製煙或縱火等之拍攝行為有影響本局正常營運、旅客權益或員工安全之虞者。
- 其他有違本要點、政府法令或本局相關規定者。
- 參加拍攝工作劇組人員,應佩帶工作識別證,由領隊率同進、出拍攝場地,並應接受本局現場人員查對。(工作識別證由申請人自製,於拍攝日之5工作天前送樣本5份給本局主辦單位)。
- 拍攝作業期間,領隊或領隊代理人應全程在場。
- 劇組人員應於拍攝作業前接受本局勞工安全衛生宣導教育。
- 拍攝時應確實依照本局審查通過之劇本,不得任意增添非經審查許可範圍之鏡頭。
- 拍攝器材應自備發、蓄電設備,不得接用或串接本局相關設備(施)。本局得視場地及營運狀況拒絕申請人使用發電機。
- 對講機、麥克風等無線設備,不得干擾或影響本局設備(施)正常運轉。
- 拍攝過程使用燈光禁止直接投射調車員或司機員。
- 使用燈光腳架、軌道、懸臂、鷹架、旗板、懸掛布幔等器材或道具,或張貼海報、豎立隔板等行為,須另經本局相關單位會勘同意。
- 所有劇組人員應與檢附名冊一致,非經本局同意,不得頂替或臨時替換,並應遵守本局各項管制相關規定。
- 申請人於本局營運場所進行拍攝作業時,不得要求清場。
- 拍攝行為如涉及旅客或其他第三者相關權益時(例如肖像權、商標權、智慧財產權等),應先自行徵得其同意或授權,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 拍攝結束後,除經本局同意保留拍攝場景,拋棄留置物所有權外,申請人應負責使用場地、設備(施)之清理及回復原狀,並取得拍攝標的單位或人員簽章證明,據以申請退還保證金;如有留置物視同拋棄所有權,逕由本局處理。
申請人未完成場地、設備(施)清理、回復原狀或有留置物,本局得覓工代為處理,費用自保證金扣抵,保證金如有不足,得向申請人追繳。
- 影響旅客正常搭乘。
- 妨礙本局人員執行勤務。
- 未經核准任意操控本局設備或跨越月台、行走、坐、臥軌道、攀爬列車、不良示範之行為等影響營運安全觀感之慮。
- 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踩踏毀損古蹟、歷史建物、文化資產等行為及其他法令規定或本局其他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