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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資訊

遺失(留)物處理原則

最後更新時間:2024/07/08

112年3月20日鐵運營字第1120007807號函,自112年3月20日公告,112年5月1日實施。

  1.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辦理遺失(留)物業務,特訂定本原則。
  2. 拾得人身分區分如下:
    1. 從業人員:指本公司執行勤務時之人員(包含臨時人員、清潔人員、工讀生、志工、承包廠商人員……等)。
    2. 一般民眾:從業人員以外之人。
  3. 本原則所稱遺失物,係指一般民眾拾得之物。
    本原則所稱遺留物,係指本公司從業人員拾得之物。
  4. 民眾於本公司所管轄區域範圍內拾得之遺失物,得交存本公司車站辦理公告招領。
    從業人員於執行勤務時拾得遺留物,須交存本公司車站或相關單位辦理公告招領。
    本公司轄管範圍外拾得之遺失物,由拾得人依法自行交由警察機關處理。
  5. 本公司受理民眾協尋遺失(留)物,依下列流程辦理:
    1. 受理人員詢問民眾物品遺失(留)之地點。
    2. 遺失(留)物拾獲後如有聯絡方式可循,應儘速通知遺失(留)人。
    3. 尋獲遺失(留)物後,應聯繫遺失(留)人確認認領方式。
    4. 如未即時尋獲,可請民眾於遺失起兩日後至本公司官網遺失(留)物公告查詢。
  6. 遺失(留)物認領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1. 遺失(留)人需自行至保管站認領或至任一車站(無人站除外)付費託運後至迴送到達站認領。前述迴送到達站限本公司辦理行李包裹託運之車站;遺失(留)物迴送到達第七日,撤銷本公司官網遺失(留)物公告,其保管費等其他費用依本原則第八點辦理。
    2. 遺失(留)人需告知受理人員物品遺失(留)地點、車次、座位或物品特徵等,持身分證件、居留證或護照正本並填具相關資料(姓名與身分證或護照號碼必填)後始得領回。
    3. 代領人須出示代領人本人身分證件、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及委託書或託運收據供車站記錄,並對照收據流水號後始得辦理遺失(留)物認領手續。
    4. 遺失(留)人、代領人如不願提供個人資料以識別身分並供記錄者,受理車站不予發還遺失(留)物。
    5. 冒領遺失(留)物者,依刑法規定辦理。
    6. 不受理迴送託運之遺失(留)物如下:
      1. 易碎品、貴重品、裸裝3C(含手機、筆電、平板及相機)、現金新臺幣壹萬零壹元以上、需冷藏或冷凍之物品(含生鮮品)。
      2. 每件長度超過一百五十公分,長、寬、高之和超過二百二十公分,或重量超過十公斤。
      3. 本公司包裹運送契約第三十七點規定之各款。
      4. 急需領回遺失(留)物且無法等候及本公司不得作為隨身行李之物品。
  7. 遺失(留)物管理、保存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受理人員於接受拾得人交存遺失(留)物時,需會同拾得人檢視遺失(留)物外觀與內容物,詳加登載物品特徵,將資料登錄於本公司遺失(留)物紀錄本及本公司遺失(留)物管理平臺,俾利民眾查詢。
    2. 受理車站應妥善保管遺失(留)物。
    3. 遺失(留)物如為貴重物品或載有個人資料之物品,應存放於安全處所且予以上鎖。
    4. 遺失(留)物為易腐壞或有異味之物品者,因本公司不另行提供食品冷藏、冷凍等保鮮設備,如遺失(留)人或代領人無法於當日至保管站領取,本公司得於當日營運結束後以廢棄物處理,處理情形登錄於本公司遺失(留)物紀錄本。
    5. 非本點第四款之遺失(留)物且有標註保存期限者,於車站保管期間內逾保存期限時,得由車站逕予處理。
    6. 遺失(留)物如為寵物且未有失主尋找、認領者,車站得於受理時起,當地動保單位營運時間內,聯絡動物保護單位處置。相關之領取手續及代養費用則由遺失(留)人自行接洽該單位。
    7. 拾得物品如為危險品或易燃物,受理人員應儘速通報警察機關處理,不得登錄為遺失(留)物。
  8. 遺失(留)物迴送各項費用:
    1. 迴送託運費:依照本公司包裹運送契約第十二點按旅客包裹費率計費。
      1. 2件以下,依照本公司包裹運送契約第十二點按旅客包裹費率計費。
      2. 逾2件者,第3件起依照本公司包裹運送契約第十二點按普通包裹費率計費。
    2. 其他費用:保管費、變更手續費、取消託運手續費及損害賠償,依照本公司包裹運送契約第十三點雜費計算。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旅客遺失(留)物品者,得透過專案申請免費迴送託運壹次,其迴送到達站僅限本公司有辦理行李包裹託運之車站。
  9. 移轉交付遺失(留)物時,應當面點交實物與登錄資料是否相符,如有損壞或與登錄資料不符,收受人員應詳加記錄,與原保管單位聯繫、查證,並向車站主管報備。
  10. 遺失(留)物保管單位應對其經管之遺失(留)物進行定期盤點,並作成紀錄備查。
  11. 一般民眾拾得之遺失物,公告招領期限依拾得物價值不同而區分:
    1. 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及第八百零七條之一規定,價值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應公告十五日;價值新臺幣五百零一元以上應公告六個月。
    2. 無法清楚辨別其價值者及證件類,均定義為價值新臺幣五百元零一以上,並公告六個月。
  12. 一般民眾拾得之遺失物,經公告招領期滿且無人認領者,將其造冊並請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通知或公告拾得人於三個月內至保管站領取。 拾得人逾期未領取者,由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取得其所有權。
  13. 本公司從業人員拾得之遺留物,依鐵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告招領一年。 前項遺留物,經公告招領期滿且無人認領者,由本公司取得其所有權,得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處理遺失(留)物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後續拍賣、捐贈或其他處置。

備註: 辦理遺失物迴送到達車站: 基隆、七堵、松山、臺北、萬華、樹林、桃園、中壢、楊梅、湖口、新竹、竹北、竹南、苑裡、大甲、清水、沙鹿、苗栗、臺中、彰化、員林、田中、二水、林內、斗六、斗南、大林、嘉義、新營、隆田、善化、臺南、岡山、楠梓、高雄、鳳山、屏東、潮州、林邊、枋寮、瑞芳、雙溪、頭城、十分、宜蘭、羅東、蘇澳新、蘇澳、東澳、南澳、新城、花蓮、壽豐、鳳林、光復、瑞穗、玉里、池上、關山、臺東、知本、太麻里、金崙、大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