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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資訊

行李/包裹

最後更新時間:2024/12/02

本公司機車託運業務自109年4月1日起停辦。
本公司民雄站自112年10月2日起停辦行李暫時寄存業務。
本公司新竹站自112年12月1日起暫停辦理行李暫時寄存業務。
辦理行包運送業務車站:
  • 基隆、七堵、松山、臺北、萬華、樹林、桃園、楊梅、新竹、竹北、竹南、苑裡、大甲、清水、沙鹿、苗栗、臺中、彰化、員林、二水、林內、斗六、斗南、大林、嘉義、新營、臺南、岡山、楠梓、高雄、鳳山、屏東、潮州、林邊、枋寮、雙溪、頭城、十分、宜蘭、羅東、蘇澳新、蘇澳、東澳、南澳、新城、花蓮、壽豐、鳳林、光復、瑞穗、玉里、池上、關山、臺東。

備註:

  1. 臺北站、高雄站僅辦理旅客包裹託運(憑對號列車紙本乘車票託運),不辦理普通包裹託運業務。苗栗站及臺中站不辦理車輛類及動物類包裹之託運或到達業務。 林內站不辦理南下行包運送業務。
  2. 車站辦理業務項目若有變動,以車站公告為準。
  3. 各辦理站營業時間(PDF)。
  4. 託運人得先行下載行李包裹檢磅條並列印填寫後,連同託運物品交付車站行李房辦理託運。下載請按此:臺鐵公司檢磅條
  5. 為避免春節疏運期間,各辦理行包運送車次因行包裝卸造成列車誤點,損及旅客權益,各停靠站僅限裝載旅客包裹、食品、生鮮蔬果及花材等物品,其餘如一般包裹、車輛類、動物類均暫停受理。(春節疏運期間以車站公告為準)
  6. 暫停行包運送業務車站: 中壢、湖口、田中、善化、瑞芳、隆田。
行包運送車次:
  • 行李包裹運送以653、554、501、602、708、727等車次莒光號附掛行李車廂辦理運送,運送物以2天到達為原則,託運人可視實際需要至本公司行包辦理站行李房申請託運。

備註:

  1. 包裹託運資訊內規定事項以最新公告版為準,若有未盡事宜,依本公司包裹運送契約及車站相關公告事項辦理,如有疑義時,請逕洽車站詢問。
旅客得持對號列車紙本乘車票將下列物品作為旅客包裹託運,限制每件長度不得超過二公尺,體積不得超過一立方公尺或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公斤。
  1. 行李(衣帽、鞋履等)。
  2. 本公司認定之普通包裹品類(食料物品空容器除外)。

備註:託運期間限在乘車票有效期間內;但預售之乘車票,得在有效期間開始之前一日託運。(即乘車日當日及前一日)

貴重品、輕笨品、新聞紙類、動物、靈柩屍體類及車輛類不得作為旅客包裹託運。
託運腳踏車時若車上有其它物品或腳踏車附屬品,請一律取下攜回或另行辦理託運,惟後照鏡、水壺架、前後照明燈及前方置物籃(空籃)等不在此限。
受理包裹託運時間,依各辦理站之公告時間,但有緊急運送必要之物品,經車站同意者不在此限。
下列物品不得作為包裹託運:
  1. 每件長度超過二公尺、體積超過一立方公尺或重量超過二十公斤物品。
  2. 危險品、違禁品、槍砲。
  3. 豬、牛、羊、猛獸、蛇類及運送途中有特殊照料需求之動物(如空調、餵食或供水)。
  4. 腐臭及令人厭惡之物品。
  5. 有污損其他物品之虞者之物品。
  6. 包裝不妥之物品(動物類請使用專用箱或硬質箱、籠(如塑膠或金屬材質)容器託運,使用一般紙箱者,請務必做好防漏防滲措施(如加墊數層布料或報紙等)。)。
  7. 其他經本公司認為不宜作包裹運送之物品。
託運人將前項不得作為包裹託運之物品以他種物品名稱託運時,本公司不負運送責任,並得隨時解除或終止運送契約,因此致生損害者,託運人負賠償責任。

下列物品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1. 使用包用行李車裝運者。
  2. 可摺疊手推輪椅。
  3. 有押運人自行中轉、裝卸之屍骨灰及含犬箱超過三十公斤之犬隻。
  4. 不可分割之物品,如汽車內外殼組件。
  5. 基於公益上之必要,經本公司核准運送者。

前項物品均不辦理送交。

下列包裹託運人應派人押運及自行中轉、裝卸:
  1. 屍骨灰。
  2. 運送時需要看護之動物。
  3. 運送時需要護送之貴重品。
存站待領之包裹,其領取期間規定如下:
  1. 包車包裹到達或發出貨到通知後四小時內。
  2. 包裹自到達或發出到達通知之日起二日以內;於17時後到達或發出到達通知者,於翌日起算。

因歸責旅客或包裹所有人之事由不能送交之包裹,其領取期間自送出之日起二日以內。

作為一批運送之包裹,未能同時到達者,其領取期間自最後發出到達通知之日起二日以內。

包裹逾期未領取時,自期滿之翌日起至領取日止,按其日數計收保管費。
包裹承運後發現品名或重量等與申報不符,致應付運雜費發生超付者,其超付部份應予退還。不足部份應補收運雜費,並加收不足部份一倍之運雜費。但危險品加收不足部分三倍之運雜費。
託運人以他種物品名稱隱匿託運危險品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另依鐵路法第六十八之一條第二項規定移送警察單位處罰。
前二項情事得按實際品名或混裝品名中最高費率之品名核收保管費。
旅客得將攜帶物品交由本公司公告之辦理車站暫時寄存,但下列物品不予受理:
  1. 長度、體積、重量過大或包裝不完整,不宜保管之物品。
  2. 危險品、貴重物品。
  3. 有污損其他物品之虞或容易腐壞變質之物品。
  4. 不潔或散發污穢氣體之物品。
  5. 二輪腳踏車、嬰兒車、寵物推車、孩童車、可折疊手推輪椅以外之車輛。
  6. 動物。

自寄存日起逾十日者,自第十一日起加倍收費。

包裹品類名稱表(附列危險品名稱表)

41.旅客包裹

41.旅客包裹
編號 品類 運費折算率 記事
4101 行李(衣帽、鞋履等) 0.5
  1. 貴重品、輕笨品、新聞紙類、動物、屍骨灰及車輛類不得作為旅客包裹託運。
  2. 普通包裹編號4803已五折優惠,故不再予以折扣。
  3. 每件任一邊長度不得超過 2 公尺,體積不得超過 1 立方公尺或重量不得超過 20 公斤。
4102 普通包裹(限普通包裹編號4801、4802) 0.5

42.貴重品

42.貴重品
編號 品類 運費折算率 記事
4201 金幣、銀幣、紙幣、印花稅票、郵票、公債票、股票、債券、禮券等有價證券。 2 非貴重品與貴重品混合包裝者,視為貴重品。
4202 金、銀、白金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銥、鎢等稀金屬及其製品。 2
4203 琥珀、珍珠、金剛石、紅玉、翡翠、綠柱石等寶玉類及其製品。 2
4204 象牙、玳瑁、珊瑚及其製品。 2
4205 美術品及古董。 2
4206 其他物品每公斤價值在3,000元以上者。 2
4207 3C 產品(含手機、電腦、筆電、平板及相機等)。 2

43.輕笨品

43.輕笨品
編號 品類 運費折算率 記事
4301 無捆紮成件之花、及樹苗、乾竹葉、燈蕊 3 包括插花用之枝、葉、人造花、花圈花籃。
4302 真空管、彎曲玻璃及機踏車、汽車外殼、門零件。 4  
4303 茶葉、洋菜、柴魚花、紫菜、乾菸草、香菸 4  
4304 非堆疊包裝之皮鞋 3 如經盒、箱完妥堅固而可堆疊者,得視同普通包裹計費。
4305 繭類、棉類及其製品,毛線及其製品、不織布製品 4 脫脂棉、舊棉、絲棉、木棉、棉胎、棉被、棉褥、海棉、化學海棉。
4306 非堆疊包裝之帽子、竹葉斗笠。 4 鴨舌帽、運動帽、工作帽、草帽。
4307 傢俱(陶器類除外)、家電類 3 其範圍如下:已組裝完成之各種櫃類、桌椅、沙發、屏風、鏡台、鏡(懷中鏡除外)、各種盆類、針車等。
4308 橡塑膠、紙、木屑等空心製品或玩具、賽璐珞類製品。 4 賽璐珞製者應裝入鐵箱或鐵桶內。 含寶特瓶。
4309 各種無堆疊之空箱木箱、桶及空棺,竹製之籠、簍、籃、罐、瓶。 3  
4310 燈具、電燈泡、燈罩 4 包括日光燈、霓虹管、電燈泡用玻璃球。
4311 鋁或馬口鐵製無堆疊之水壺、飯鍋、飯盒、菜鍋、水桶、盆及空罐。 4  
4312 乾燥米粉、冬粉、乾魚刨片、雞毛、鴨毛、鵝毛。 4  
4313 麩皮製冰淇淋托或紙製之餅皮、油炸豬皮、油炸類似品、木耳、豆腐皮(豆枝)、乾香菇。 4  
4314 通草、麥管 4  
4315 大鼓、小鼓、喇叭及弦樂器 4  
4316 超過長度、體積限制或不隨同劇團人員起運之戲劇用具 4  
4317 掃把 3 包括草掃把、粽掃把、藤心掃把。
4318 無裝箱堆疊之髮夾、飾品 3  
4319 泡泡棉(含PU發泡製品)、普力龍、空寶特瓶、空鋁罐(含馬口鐵罐)及其相關製品。 3 包括衝浪板(長度限 210 公分以內)。

44.新聞紙類

44.新聞紙類
編號 品類 運費(含稅) 記事
4401 各級政府公報、紙製宣傳品 10元/10Kg 不含立牌。
4402 新聞紙、新聞稿 10元/10Kg 限各新聞報社寄送。
4403 錄影帶、光碟片、記憶卡 20元/10Kg 限各新聞媒體寄送。

45.動物類

45.動物類
編號 品類 運費折算率 記事
4501 動物(含犬隻):託運人同意發生事故之賠償按損害部分實際重量每公斤150元,每件最多以3,000元以下賠償者 2 1.事故之賠償按損害部分實際重量每公斤150元,每件最多以3,000元以下賠償。
2.按件計費。
4502 學術研究用 1 憑學術單位公函辦理。
4503 動物(含犬隻):託運人不願切結事故之賠償按損害部分實際重量每公斤150元,每件最多以3,000元以下賠償者 2 按隻計費。

46.屍骨灰

46.屍骨灰
編號 品類 運費率(含稅) 記事
4601 屍骨灰 600元/具.10Km 起碼運費700元/具。

47.車輛類

47.車輛類
編號 品類 運費率(含稅) 記事
4701 二輪腳踏車、滑板車 15元/10Km 起碼運費55元。
4702 二輪電動腳踏車、手搖車、自行車拖車、電動滑板車、平衡車、可折疊手推輪椅 20元/10Km 起碼運費60元。
4705 孩童車、嬰兒車、寵物推車 ---
  1. 按普通包裹計價,惟嬰兒車及寵物推車非可折疊者,按編號(4702)計價。
  2. 孩童車包括滑步車、學步車、電動玩具汽機車。

48.普通包裹

48.普通包裹
編號 品類 運費折算率 記事
4801 食料物品 1 鮮奶類、鮮肉、新鮮或煮熟之魚介蝦類、鱉、牛蛙、鮮蛋、鮮蔬菜、水果及生啤酒。
4802 上述各類以外並符合本公司包裹運送契約第37點限制以外之其他物品。 1  
4803 食料物品空容器 0.5  

49.公物類

49.公物類
編號 品類 運費折算率 記事
4901 公物 0 檢具公物運送憑證辦理。
危險品及其他有害物之虞物品名稱表:
  1. 閃火點在60度以下之易燃液體:
    (1)礦油、(2)汽油、(3)苯、(4)甲苯、(5)甲醇、(6)乙醇(酒精)、(7)丙酮、(8)乙醚、(9)油漆(油性塑膠漆溶劑性水泥漆等)、(10)二硫化碳、(11)其他易燃液體。
  2. 易於爆炸之物品類:
    (1)炸藥、(2)電石、(3)高壓氣體(氫氣、氧氣、丙烷、液化石油氣、乙炔等)、(4)硝化纖維、(5)二硝基苯、(6)二硝基甲苯、(7)三硝基甲苯、(8)二硝基酚、(9)三硝基酚(即苦味酸)、(10)硝化乙二醇、(11)硝化甘油、(12)硝酸酊、(13)有機性過氧化合物、(14)其他容易爆炸之物。
  3. 容易自燃及引燃之物品類:
    (1)火柴、(2)火藥、(3)金屬鉀、(4)金屬鈉、(5)鉀汞合金、(6)鎂粉、(7)鋁粉、(8)黃燐、(9)硫化磷、(10)磷化鈣、(11)玩具煙火、(12)爆竹、(13)異丙醇、(14)其他易燃固體。
  4. 容易侵害人體及有害他物之虞物品類:
    (1)硫酸、(2)鹽酸、(3)硝酸、(4)鉛酸蓄電池、(5)氯酸鹽(鉀、鈉、鋇)、(6)過氯酸鹽(銨、鉀、鈉)、(7)氯化磷、(8)過氧化鈉、(9)過氧化鋇、(10)硝酸銨、(11)漂白粉、(12)農藥、(13)氫氧化鈉、(14)放射性物質、(15)氰化物、(16)其他容易侵害人體或物品者(血清、疫苗及臍帶血等)。

附註:血清、疫苗、臍帶血及防疫檢體等如能出示中央或地方防疫主管機關檢疫證明無感染之虞者,得受理託運。上述高感染物品需裝於「防疫檢體公務箱」內,並與其他物品及旅客適當隔離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