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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資訊

定期票

最後更新時間:2025/05/18

乘車日114年6月23日生效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定期票使用須知

交通部鐵道局114年4月21日鐵道營字第1143501309號函備查

一、 旅客單程行程在一定距離內,且有長期通勤、通學需求,可向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申請購買定期票。前項所稱之一定距離,不得超過 150 公里。

二、 本公司得發行以記名式或無記名式電子票證綁定之電子定期票。

三、 定期票不提供法定優待票、兒童票等票種,並得依旅客需求提供預售服務,有效期間自指定啟用日期當天起一定期間內有效。預售期為購票日(含)十天內指定生效啟用日。

四、 定期票票價按以下公式計算:「指定起迄站間區間車單程全票票價×計費日數×2×折扣率尾數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五、定期票有效期間以三十日為單位,並以指定生效當日起計算。前項三十日定期票以二十一日做為計費日數;六十日定期票以四十二日做為計費日數。三十日定期票按計費日數全價百分之八十五計算;六十日定期票按計費日數全價百分之八十計算。

六、 定期票每次僅供1人使用。可依電子定期票所載有效期間、起迄站間及車種乘車,並應於進出站時皆刷卡感應電子票證,不限乘車次數,且不提供劃座服務及加價改乘。

七、 使用或併用其它種類車票乘車者,不得以持有定期票為由申請退還票款。如於乘車途中遺失定期票,按無票乘車規定補收票款,事後尋獲亦不得以持有定期票為由申請退還票款。

八、 持用定期票搭乘「本公司多卡通電子票證乘車營運規定」第二點規定所列禁止搭乘之列車者,視為持用失效票乘車,補收起程站至到達站間應付票價並得加收票價之百分之五十,當日定期票票款及乘車補票票款均不予退還。

九、 定期票之退票,按以下公式計算,並應計收退票手續費31元:

(一) 定期票退還票款金額=定期票票價-(經過日數(定期票啟用日至退票辦理當日)×指定起迄站間區間車單程全票票價×2)-退票手續費。

(二) 六十天定期票退票時如經過日數超過三十天,該三十天享有三十天定期票優惠折扣。

(三) 退還票款金額小於 0 元時,票款不予退還,亦不補收票款。

(四) 退票辦理當日視為已搭乘。

十、 持定期票乘車且達晚點賠償標準時,依「本公司旅客列車晚點賠償規約」辦理賠償。

十一、 本公司營運中斷涵蓋定期票區間時,按以下規定延長使用期限:

(一) 運行中斷時間每滿24小時延長定期票使用期限1日,但運行中斷時間12小時以上但未滿 24小時視同1日。

(二) 本公司於運行中斷區間辦理辦理接駁運送時,運行中斷時間自列車中止運行時起至開始辦理接駁運送時止計算。前項延長使用期限,由本公司計算延長天數後可至本公司車站辦理。

十二、 定期票之展延應以原票面到期日之次日起,接續延長使用期限為之。

十三、 定期票毀損、遺失或變更登載事項依以下規定處理,並應計收手續費31元:

(一) 非記名式定期票:遺失不予補發,事後尋獲時得依剩餘有效天數,向本公司申請退票,退票餘額依第九點第一款計算公式計算。

(二) 記名式定期票:遺失不予補發,但向票證公司掛失電子票證後可依票證公司開立之證明,於掛失日期起一年內申請退票,並依掛失日期及第九點計算退款金額。

(三) 毀損:經本公司設備判讀無法讀取卡片資訊且在有效期間內,以旅客另提供同一家票證公司之電子票證辦理移轉設定。

(四) 定期票變更登載事項:定期票售出,恕不受理變更,如欲辦理乘車區間、期間天數或啟用日變更,應依退票後重新申辦方式辦理。如啟用前遇特殊情事,符合本公司晚點賠償規約及多日不可抗力事由(例如天災)者,變更時可免收手續費。

(五) 變更定期票登載事項後發生票價變動時,異動後票價超過原票價者補收差額,異動後票價低於原票價者退還差額。

十四、 旅客於定期票有效區間及期間內得中途上下車,如未符合定期票有效區間及期間使用時,應按本公司多卡通電子票證乘車營運規定第三點計算票價。如期間內搭乘區間越過定期票有效區間,依實際越乘區間計算票價。

十五、 使用變造、偽造之定期票者,除按無票乘車規定補收當次乘車應付票價,並加收票價之百分之五十,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併同原定期票移送檢警機關處理。

十六、 旅客進出車站及乘車時,應配合站務人員或查票人員進行查、驗票作業,及遵守各項法規及鐵路客運規章。

十七、 本須知未盡事宜,除適用鐵路法、鐵路運送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本公司並得隨時修訂、補充其內容,並自公告後30日或指定日期起實施。


114年6月23日起停用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定期票使用須知

113年8月1日實施

一、 旅客單程行程在一定距離內,且有長期通勤、通學需求,可向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申請購買定期票。前項所稱之一定距離,不得超過 150 公里。

二、 本公司得發行無記名定期票或記名式定期票。

三、 定期票不提供法定優待票、孩童票等票種,並得依旅客需求提供預售服務,有效期間自指定生效日期當天起一定期間內有效。預售期由本公司另訂公告。

四、 定期票票價按以下公式計算:「票面所載起迄站間單程全票票價×計費日數×2×折扣率尾數四捨五入至個位數。」。前項之「單程全票票價」,不得高於最高等級列車票價。

五、 定期票有效期間以三十日為單位,並以指定生效當日起計算。前項三十日定期票以二十一日做為計費日數;六十日定期票以四十二日做為計費日數。三十日定期票按計費日數全價百分之八十五計算;六十日定期票按計費日數全價百分之八十計算。

六、 定期票每次僅供1人使用。可依電子定期票所載有效期間、起迄站間及車種乘車,須確實依「進站刷卡、出站刷卡」原則使用票卡,不限乘車次數,亦不提供劃座服務、加價改乘。

七、 使用或併用其它種類車票乘車者,不得以持有定期票為由申請退還票款。

八、 持用定期票不得搭乘本公司指定車種以外之列車,以及公告不發售無座位車票之列車或車廂。未依規定搭乘視為持用失效票乘車,依規定補收相當票價並加收票價百分之五十,當日定期票票款及乘車補票票款均不予退還。

九、 定期票之退票,按以下公式計算:

(一) 定期票退還票款金額=定期票價-(經過日數(票證起始日至退票辦理當日)×票面所載起迄站間單程全票票價(以未折扣之全價票計費)×2)-手續費。

(二) 六十天定期票退票時如經過日數超過三十天,該三十天享有三十天定期票優惠折扣。

(三) 退還票款金額小於 0 元時,票款不予退還,亦不補收票款。

定期票退票手續費,由本公司另訂公告之。

十、 持定期票乘車,遇運送遲延達晚點賠償標準時,經旅客舉證後,得向車站申請延長使用期限一日;因事故導致營運中斷,且達晚點賠償標準時,由本公司統一公告展延使用期限。

十一、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列車營運中斷時,定期票經本公司公告後按以下規定延長使用期限及使用定期票:

(一) 運行中斷時間每滿24小時延長定期票使用期限1日,但運行中斷時間12小時以上但未滿 24小時視同1日。

(二) 本公司於運行中斷區間辦理辦理接駁運送時,運行中斷時間自列車中止運行時起至開始辦理接駁運送時止計算。

前項延長使用期限,由本公司計算延長天數後統一辦理。

十二、 定期票之展延應以原票面到期日之次日起,接續延長使用期限為之。

十三、 定期票毀損、遺失或變更登載事項依以下規定處理:

(一) 非記名式定期票:遺失不予補發,事後尋獲時得依剩餘有效天數,向本公司申請退票,退票餘額依第九點第一款計算公式計算。

(二) 記名式定期票:遺失不予補發,但向票證公司掛失票卡後可依票證公司開立之證明申請退票,依掛失日期及第九點計算退款金額,並收取手續費。

(三) 毀損:仍能判讀且在有效期間內,以旅客另提供同一家票證公司之電子票證辦理移轉設定,並收取手續費。

(四) 定期票變更登載事項:旅客得於定期票登載生效日前持原購買定期票至車站申請「乘車區間」、及「期間天數」變更;但不受理定期票登載之「生效日」變更。

(五) 變更定期票登載事項後發生票價變動時,異動後票價超過原票價者補收差額,異動後票價低於原票價者退還差額,且第1次申請變更免手續費;自第2次申請時收取手續費。

定期票自生效日起不受理變更,僅能辦理退票。辦理定期票退票、變更業務手續費,由本公司另訂公告。

十四、 旅客於定期票有效區間及期間內得中途上下車,如未符合定期票有效區間及期間使用時,應按本公司多卡通電子票證乘車營運規定計算票價。

十五、 使用變造、偽造之定期票:視為無票乘車。除按補收當次乘車應付票價及定期票票價,並加收百分之五十外,並將原定期票交付及移送警察機關偵辦處理。

十六、 進出車站及乘車時,應接受車站或車勤人員查、驗票及遵守各項法規及鐵路客運規章。

十七、 本須知未盡事宜,除適用鐵路法、鐵路運送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本公司並得隨時修訂、補充其內容,並自公告後30日或指定日期起實施。

十八、 諮詢電話:0800-765888 https://www.railway.gov.tw

公告 :磁卡式定期票已於113年1月1日起停止發售,薄紙式定期票將於113年8月1日起停止發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