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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 2026-02-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電纜管溝租賃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電纜管溝租賃申請及審查流程圖
二、電纜管溝租賃申請作業程序
(一)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公司(下稱本公司)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不動產出租及利用作業要點」規定,為辦理本公司鐵路沿線電纜管溝租賃申請審查事宜,特訂本作業程序。
(二) 本公司鐵路沿線電纜管溝之租賃範圍:本公司環島鐵路(含支線)兩側電纜管溝。
(三) 本作業程序所稱電纜管溝,以專供佈放傳輸電信、資訊、視訊及語音等目的使用之電纜(光纜)及相關設備為限。
(四) 申請租用本公司電纜管溝者(下稱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電信管理法規定核准網路設置計畫之電信事業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
2. 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電信管理法核准設置專用電信網路或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
3. 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五)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乙式5份,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1. 租賃電纜管溝申請書(附件一)。
2. 符合前項資格之證明文件(得為影本,申請人須自行核對與正本相符並註明認章)。
3. 電纜管溝租賃計畫書。
4. 施工與管理計畫書。
5. 其他文件。
(六) 經本公司審查不具備第(四)點資格者,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七) 申請人符合第(四)點資格且檢附之文件備齊者,本公司為審查申請案件,得通知申請人就其電纜管溝租賃計畫書、施工與管理計畫書或其他必要事項限期提出補充說明或相關文件。
(八) 本公司為審理申請案件,得成立審查小組。其成員由本公司相關處室、段派員兼任之。
(九) 申請案件經審查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1. 不符合本作業程序第(三)點之使用用途或範圍。
2. 申請人未依本作業程序第(七)點於期限內補正,致無法評估其租賃使用對本公司鐵路興建營運安全或其電纜管溝、光纜之影響。
3. 經評估申請租賃之電纜管溝已無法再提供使用。
4. 申請租賃有妨害本公司電纜管溝既有使用人之使用或剩餘空間之利用。
5. 影響本公司鐵路興建或營運安全。
(十) 本公司依申請者提交申請文件,排定承租權之優先順序,直至無剩餘電纜管溝空間可出租為止。
(十一) 本作業程序第(二)點之電纜管溝租金基準如下。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 年租金:基本費率(如附表二 電纜管溝租金費率表)元/公尺/年×申請租用電纜管溝長度(鐵路里程數/公尺)(如附圖一)。
2. 租期以年為原則,惟經本公司同意後,得不以年為原則,若租期未滿一年,則依月調整比例(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最長期限為20年。
(十二) 履約保證金數額以第一年全年度租金10%計算。但租金有優惠者,其履約保證金以優惠前之租金數額為計算標準。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方式繳納。
(十三) 申請案件經本公司審查符合資格並同意者,由本公司於簽約前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履約保證金與第一年租金。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
(十四) 申請人繳納本作業程序第(十二)點之履約保證金及第一年租金後,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內依本公司提供之租賃契約書內容及格式,製作並用印完成指定份數之租賃契約書,並送本公司用印。逾期辦理或申請人變更本公司提供之租賃契約書內容者,視同放棄申請。
(十五) 有關本作業程序相關之租賃契約書範本,由本公司另訂並公告於本公司網站。